2011年8月2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圆满调解执行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袁某是公公、被告刘某是儿媳,2008年刘某在没有征得袁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袁某的宅基地、承包的可耕地、树木等占为己有,袁某得知后找刘某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承包经营权受护法律保护……”。刘某将袁某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树木占为己有,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刘某占有的原告的宅基地、承包地经营权返还给原告。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人程序后,执行人员认真审阅卷宗,询问当地群众。得知,袁某前几年丧妻,儿子(刘某的前夫)犯罪被判决执行了死刑。由于打击太大,为避免触景生情,袁某到外地亲戚家居住。刘某因袁某外出,承包地无人耕种,自己儿子结婚需要宅基地建房,将袁某的宅基地、承包经营的耕地占为己有。袁某回来后,因害怕没有收入,无地方居住,儿子没有了,生活无人照顾,想要回上述财产。针对上述情况,执行人员认为,如果强制执行将更加激化两人之间的矛盾,刘某另嫁他人,造成家破人亡。为实现司法为民,保证案结事了。执行人员一次、二次、三次的找双方当事人协商,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人员参加。通过耐心细做思想工作,在征得基层组织认可的情况下,最终使双方达成刘某用自己一片宅基地与袁某互换,用于袁某建房;袁某往后的一切生活有刘某照顾的协议。至此,一起看似难以执行案件圆满执结,袁某的生活有了依靠,防止了恶性案件的发生,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