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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三项措施规范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1-08-31 09:42:12


    夏邑县法院始终坚持和谐执行,积极倡导人性化执行,避免因执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为此,该院严格要求执行强制措施的使用,采取三项措施进行规范,杜绝强制执行措施使用不当情形的发生。

    一是规范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凡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由合议庭对是否属于必须采取强制的情形进行合议;经合议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再交由执行庭长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进行把关,庭长认为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报经主管副院长签批后方能实施强制措施。

    二是慎重、少用强制执行措施。该院要求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是慎重使用。除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经层层审批后,方可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三是强制措施的实施要及时、迅速。对于一经确定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法官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一定要果断迅速,坚绝避免因执行法官的拖欠而错失执行时机,从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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