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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法院六举措规范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发布时间:2011-10-17 09:58:26


    夏邑法院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现况,积极规范保全行为,严格诉前保全审查制度,切实保证诉前保全效果。

    一是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掌握执行主动权。针对民间借贷、赔偿纠纷等涉及财产的案件,该院在立案、审理期间,主动提醒原告积极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掌握执行主动权,能及时执行到位。

    二是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并依案情采取灵活措施。该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对案情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严格审查的情况下,经批准可特事特办。

    三是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担保、不等值担保情况的发生;加大对担保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弄虚作假的担保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立即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并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四是引入保全担保财产评估机制。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条件及必要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应采取财产保全的证明、证据。

    五是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财产登记制度。对申请人以不动产或车辆提供担保的,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财产权属证明的同时,向该不动产或车辆财产的法定登记机关了解情况并做好登记,并建议登记机关对担保事项作相应的记载,以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是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为有效防止超期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该院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沟通,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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