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评估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公正司法。由于评估报告具有主观性,评估结论是评估师运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作出的判断,所以评估结论受到评估人技术水平的高低、职业道德的优良,评估采用的设备和方法的先进性、科学性等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评估结论并不必然是科学的、正确的意识,其具有主观性。
为避免出现评估工作中的遗漏和瑕疵,夏邑县法院严格规范评估程序,对一些像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评估等复杂类型评估,由于涉及的项目繁多、专业性强,实行评估报告出具前征求意见制度,力争将评估中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结论做出前。
夏邑县法院规定评估机构在已做出评估结论后、出具正式《评估意见书》之前,应出具《征求意见书》,由司法技术科及时送达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及时出具《评估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对结论进行审查、核对,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估和相关检验,确保最终结论的准确性,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针对评估结论专业性和准确性的反复纠缠,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