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捡破烂时见他人围墙倒塌,顿起盗窃之意,得手后尝到甜头的刘某再次盗窃作案时不料被发现。4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9月3日夜,被告人刘某在一村庄捡破烂时,发现杜某家的围墙倒塌,顿起歹意,便从此进入杜某家中,盗得毛毯两条(价值4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次日,被告人刘某又到杜某家盗窃时被杜某的婆婆发现,盗窃未遂。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刑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