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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费用打伤人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2 15:24:04


    被告人邵某在催收有线电视费时将他人打成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4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13日15时30分许,身为夏邑县某乡镇电管站临时职工的被告人邵某,到受害人白某家催收有线电视费用时,将白某的有线电视线掐断,与白某发生争执后引起辱骂,邵某用拳头击中白某右眼部,致其右眼眶内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白某的伤系轻伤。2月21日,被告人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4日,被告人邵某赔偿受害人白某医疗损失8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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