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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后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2-05-12 15:26:04


    案情 :原告陈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诉至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刘 某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经法院主持调解, 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刘某于2009年8月30日归还陈某欠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分别于2009年9月31日归还3000元、2009年12月30日归还5000元,2010年3月27归还2000元、2010年8月30归还5000元。下余款经陈某多次催要刘某未能归还,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争议:  对本案是否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按照这个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是不变期间,也就是除斥期间,超过这个期限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就丧失了,就不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了。陈某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刘某分期向陈某履行义务,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因刘某在达成协议后分期履行了部分义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间应从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开始从新按二年的期间计算(即2010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30日)。陈某现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未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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