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酒后往他人院内扔砖头,并殴打他人,一时的冲动付出了代价。4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敲钟某家的大门,并往钟某家中扔砖头,钟某的婆哥岳某找被告人赵某理论时,被赵某殴打,脸部受伤,钟某拉开两人时也被赵某殴打。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岳某的伤情系轻伤。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12月4日,被依法刑拘,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医疗等经济损失25000元,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计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无辜,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