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将量刑规范化机制引入刑事审判工作,成功审判了被告人许红亮盗窃一案,取得了明显成效。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许红亮伙同郇建华、张香民(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夏邑县胡桥乡刘井村。被告人许红亮在庄后边大堤上等候,郇建华与张香民进入该村将刘某某家的一头老母猪偷出杀死,并将猪肉分割后三人分肥。经鉴定,被盗猪价值为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红亮认罪,并将猪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该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把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开进行调查和辩论,而且在开庭审理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检察院起诉科及本院相关领导等多人到庭观摩。合议庭在评议时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该案的基准刑为二年;被告人许红亮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30%,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减少基准刑的10%,在犯罪过程中未动手去行窃,相对作用较小,减少基准刑的10%,并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计算,确定该案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遂当庭宣判被告人许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许红亮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领导也对该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