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夏邑县法院副院长张云鹏主持庭审,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落实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一个缩影。
原告刘慧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2008年合伙投资建造一座炼油厂,原告投资61000元,被告刘某某投资31000元,李某某投资11000元,刘某某担任会计,负责该厂的现金收支。2009年,该厂经营效益不好,被告刘某某将自己投资的31000元抽回,刘慧某抽回自己投资的34000元。原告剩余的26000元未抽回,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的投资款26000元。
经开庭审理,原告主张的26000元,二被告认为三方未进行清算,原、被告共同投资的炼油厂应经过三方清算后,盈利或者亏损三方应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也表示认可三方未进行共同清算,但认为该厂应当盈利。合议庭经过合议后,给双方七天的时间让他们清算后,然后再进行开庭审理,原、被告对此无异议。合议庭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近年来,夏邑县法院认真落实院长、庭长主持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制度,院长、庭长每年都要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一定数量案件。院长、庭长除审批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以及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外,还应承办一定数量复杂、疑难、重大以及新类型或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该院通过院长、庭长亲自办案,参审合议,对于了解案情,规范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正确科学决策,促进法院整体审判水平的提高,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