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在审判工作中始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和完善各项措施,积极推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评估,保障社区矫正措施的准确运用。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审前调查,准确掌握其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社区环境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全面了解其心理特点,特别是自控能力、性格倾向等方面;在审判过程中加强对罪犯的评估考察,科学设置并充分考量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综合听取各方面意见,将初犯、偶犯、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纳入考虑范围,综合评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在有充分把握避免罪犯再次违法犯罪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
二是畅通联络渠道,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与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和部门的长效联络机制,审前沟通了解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恶性及改造可能性等相关情况;宣判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社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及时、顺利进入社区矫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三是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对决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及时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向被告人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接受社区考察和矫正的相关事项,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如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和公安机关的建议,视情节决定是否给予撤销缓刑和收监执行处理。
四是深入社区定期回访常态化。走访互动,一方面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环境、矫正进度与现状,拉近回访法官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心灵距离,使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另一方面,在走访的同时开展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分发法律资料,提高群众的法治水平,解答群众的法律难题,一定程度上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