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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11-28 16:50:43


    2012年11月6日,夏邑县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跟着被告肖某某打工,被告拖欠原告3个月工资。后双方就以前拖欠的原告工资,于2010年10月14日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但是被告拒不支付该笔欠款。原告无奈之下于2012年10月19日向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夏邑县法院决定采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承办法官立即向被告肖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当时被告肖某某外出不在家中,其妻李某某代收了相关法律文书。2012年11月5日,夏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子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12年11月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劳务工资5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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