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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法院“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06-07 16:16:35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成功执结一起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0年8月隋某建筑楼房上下五层30间,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以遮光为由,发生纠纷,经辖区民警及村委干部调解达成隋某补偿二人8000元,隋某在楼房北侧留一米宽地皮由二被执行人排水使用的协议。2011年11月郭某、郭某某在隋某建好的楼房北侧挖一条东西长4米、深1米的沟,造成隋某楼房渗水及财产安全,隋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郭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庭审中郭某、郭某某自认在申请人楼房后挖沟引水。判决:郭某、郭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郭某、郭某某未履行义务,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夏邑法院向郭某、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近一年来,虽对被执行人多次做工作劝其履行,但郭某、郭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多次信访、反映强烈,扬言制造事端。目前,夏季将至,雨水多发,郭某、郭某某开挖的沟渠容易存水,极易对隋某的楼房造成危害。夏邑法院决定在“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活动中对此案强制执行。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实现阳光执行,夏邑法院制订了详细的执行预案,成立了专案组,于2013年5月23日,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全程参与,见证案件执行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干警按照预案,认真工作,当郭某、郭某某的家人阻碍执行时,法院工作人员动之一情,晓之一理,最终使他们承认错误,同意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受到当地群众、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进了“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活动健康有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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