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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四步调解法”化解矛盾促稳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09:55:38


    夏邑县人民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思路,认真抓好诉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工作,切实把调解工作贯穿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695件,其中调解结案491件,调解率为71%,35件当庭履行完毕,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诉前调解”即在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之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在法院专门委托的调解员中选择自己看中的调解员与被告先进行诉讼前的调解,这样可以快速与被告协商,双方和解后,法院可以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法院会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庭前调解”即在开庭前通过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上门调解、巡回调解、深入纠纷现场就地调解等多种形式的庭前调解活动。主要把一些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作为庭前调解的重点,对这些案件认真分析,尽量使双方矛盾在开庭前就在调解工作中消除。

    “庭审调解”即开庭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案件经过开庭,事实就会查明,是非也能分辨,诉讼双方的误解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内心深处会对自己的诉讼输赢进行权衡,这时合议庭人员再结合案件的性质对双方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双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调解”即对一些复杂案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宣判后容易引起当事人到处上访的案件,在庭前虽未调解成,考虑到仍存在调解可能的可以采取冷处理的方法,通过科学、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法和技巧,最大限度地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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