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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邑县人民法院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17 14:31:05


   夏邑县人民法院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法院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法院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本院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我院政务公开,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公开。日常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院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院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组织协调本院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受理向法院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对拟公开本院信息的保密审查;

   (七)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法院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应当公开的法院信息:

   (一)内部管理方面

   1.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的事项。具体为,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财政下拨经费和使用执行情况、上级拨的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诉讼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罚没收入的上缴返还使用情况、重大项目建设等;

   2.对人事任免、奖惩和人员调进调出以及人员调整等重大人事事项的程序和结果;

   3.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有关干警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事项;

   4.党团费的收交情况;

   5.干警的福利补助和捐资帮助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审判公开方面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案件的审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严格依法公开进行。重点公开的内容:

   1.公开办案人员的身份。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亮明自己的身份;

   2.公开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依照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在适当地方张贴;

   3.公开案件审理程序。开庭前和审理案件时必须向案件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有关程序;

   4.公开开庭和宣判。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开庭的三日以前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重特大案件尽量采用庭审直播或召开宣判大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并尽量做到当庭公开宣判;

   5.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符合我院《裁判文书制作办法》和《关于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6.公开案件审理期限。全院各审判庭必须张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7.公开收费标准。在院里张贴《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并在每一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明确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具体数额;

   8.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受理群众投诉,每月由监察室开箱一次。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院信息,应当自该法院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法院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根据法院的职责权限,向本院申请获取相关法院信息。

   第十条  法院信息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当事人财务账目、银行账号和其他重要商业秘密的材料(以及当事人提交材料时申请保密的,或者法院认为确实不宜公开的材料为限);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法院工作秘密的;

   (五)诉讼案卷副卷内的所有材料;行政诉讼卷宗中行政单位提交的确实不宜公开的材料;

   (六)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院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院建立健全法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法院信息审查,需明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主动公开、部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五种。

   对于在产生和流转过程中尚不能确定的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可以暂定为“需报审”。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法院信息,政务公开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法院信息进行自查,并报办公室备案。

   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办公室报院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院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相关法院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法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在本院门户网站公布本院的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定期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获取法院信息的,办公室在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确认其身份后,予以受理。

   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短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者口头等其他形式向本院咨询信息公开事宜,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受理。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等。

   第十五条  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办公室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形成答复意见,统一对外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法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法院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收到法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法院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法院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法院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各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纪检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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