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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五项机制”提升执行案件和解率

  发布时间:2013-10-14 16:00:14


    为促使执行案件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尽快平息纠纷,夏邑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新举措,通过建立“五项机制”,进一步加大了执行案件的调解力度。今年以来,该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65件,执行和解率91%。

    执行和解激励机制即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将执行和解率确定为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列入执行法官业绩考核范围,同时将执行和解率作为评选“执行能手”和“执行工作先进个人”的一个重要依据,督促其更加注重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案件和解担保机制即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执行人员要对其合法性和实际履行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在和解时要提供相应财产或第三人予以担保,为和解后的再次履行打下基础,以保证协议内容能按时得到实现。

    典型借鉴机制即要求执行干警要善于总结好的和解方法并积极吸取各地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提高和解能力。另外,院执行局还将典型案件汇编成册,形成范本,下发给每一名执行人员,以便指导后期执行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敦促执行和解机制即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态度顽固、有执行能力而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大胆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迫使其从思想上认识不履行的后果,经过权衡利弊后多半会请求法院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从而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和解时限跟踪机制即对开展执行和解的案件由案件所在庭领导定期进行期限跟踪,对出现久拖不决的调解情形将予以纠正并换员执行,同时规定对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权利人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法官要及时恢复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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