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夏邑县中峰乡4名女性民工在浙江省海门市徐某开办的加工蚕丝被及四件套的工厂内打工,后经结算徐某共下欠四名农民工押金及工资9900元,四名农民工多次找到徐某催要工资未果。
2014年4月14日,四名农民工来到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其四人押金及工资。夏邑县法院指定“关爱农民工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负责处理此案。该服务团队接到案件后,团队负责人牛艳辉法官立即与被告徐某进行电话联系,在得知徐某现在浙江省海门市后,通过电话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被告讲明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接下来的几天,牛艳辉法官每天都与被告徐某进行数次长途电话沟通,不厌其烦地向被告反复解释如不及时支付四原告押金及工资,将受到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牛艳辉法官第四天给被告徐某打电话时,被告徐某终于同意向四原告支付押金及工资款5000元,在四原告同意接受5000元押金及工资案结事了后,被告徐某当日即通过银行汇款将5000元钱汇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2014年4月18日,当四名女农民工拿到被拖欠一年多的工资时,激动地对牛艳辉法官说:“你是真心为农民工办事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