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各类相亲类节目备受热捧,各种相亲交友网站也蓬勃发展。相亲给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创造了一个见面了解的机会,成为人们找寻另一半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通过相亲认识最终结合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尤其是随着人们个人意识的增强,这种弊端表现的更加明显。
2014年5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其他婚约财产类案件相比,该案本身并无特别之处,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却让办案干警们十分震惊。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农历11月初6订婚。但直至2014年3月20日本案开庭时,原、被告仅见过几次面。在庭审中,被告称其已经记不清与她订婚的是否是原告。暂且不论被告的陈述是否属实,但原、被告从订婚到纠纷发生,两年多的时间里见面次数只手可数,不得不令人震惊。而纵观各类离婚纠纷案件,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大多陈述都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可见,婚前缺乏了解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一大诱因。
通过相亲的方式找寻另一半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双方直至结婚都了解甚少则会为今后的婚姻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