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优先”的原则,想民所想、解民之怨,仅用三天时间,于6月4日成功调解执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3年9月,祁某与祁某某因邻里锁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造成祁某左前臂外伤。祁某某为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祁某多次找祁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祁某某拒不赔偿,祁某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遂作出判决:判决祁某某赔偿祁某医疗费等4397元。判决生效后,祁某某仍不履行,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执行标的不大,但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十分尖锐。就案办案,简单执行很容易将案件执行完毕。但执行完毕后必然引发新的矛盾,使两家积怨随之加据,不利于安定团结,案结事了。于是,执行法官本着“以人为本,调解优先”的原则,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便对被执行人祁某某及家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通过努力,祁某某抵触情绪虽然明显下降,但仍不愿意赔偿。为彻底解开祁某某的心结,第三天,执行法官邀请了乡、村干部参与调解,用群众易懂、易信的,以百姓容易接受的方式以理释法,宣讲法律、法规,以“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劝说邻里应和睦相处,以和为贵,互谅互让。通过执行法官和乡、村干部的不懈努力,祁某某当场承认了错误,履行全部义务。一起原本不能一时执结的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结束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你真心为人民办事,时时刻刻想着人民,牢记一心为民,把服务重点放在群众身上,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便会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