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采取提存措施执行 方便“留守”老人生活

  发布时间:2014-06-23 15:49:09


     夏邑县法院以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为指导思想,采取提存被执行人预付执行款的方式执行“三留守”人员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截止6月20日,夏邑县法院采取提存方式执结赡养案件4起,受到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有一老人马某,年轻时对子女不闻不问,以致于父子多年不相往来,形同陌路人。随着年龄增长,马某已变得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为维持生计,马某要求儿子马小某给付赡养费,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儿子马小某给付赡养费。经审理,法院认为,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马小某以马某有过错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法院判令马小某每月给付马某赡养费100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做工作,马小某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给付后,马某不是用来维持生活,而是立即大吃大喝,挥霍一空,完毕再向马小某讨要,或者到马小某家大噪大闹,说儿子不履行义务,要法院强制执行。经村委负责人多次说合马某仍是如此,搅得马小某一家人不得安生,十分无奈。执行法官再次执行时,马小某表示给付赡养费可以,但必须每月将赡养费交给法院,再由法院交付给马某,免除马某的纠缠,否则,自己不再给付。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必须是判决已生效且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否则法院无法受理。该案判决是马小某每月给付马某赡养费100元,马某要想拿到赡养费必须每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不但给马某增加了麻烦,法院每月要立一个执行案件,建立一个执行卷宗,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负担。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和马小某进行了商议,最终商定马小某自愿将每半年的赡养费一次性预交到法院,由法院进行提存,再由执行法官每月交付给马某,到期再进行续交。这样,马某的权益得到保障,马小某也免去了纠缠,减少了烦恼。一起看似不复杂但十分棘手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7432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