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擅自转移法院依法查封财产的郑某作出给予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郑某因生意需要,分多次向潘某借款30万元,后经催要郑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归还,形成纠纷,潘某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郑某所有的货车进行查封。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对郑某所有的货车进行了查封。后经审理,法院判决郑某归还潘某借款30万元。
判决生效后,郑某未履行义务,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执行通知后,郑某不但未履行义务反而将法院查封的货车转移、隐藏。法院作出限期追回财物通知书,责令郑某追回转移、隐藏的货车,郑某拒不交出。执行法官经过合议后认为,法律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明知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无视国家法律,将车辆转移、隐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