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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之中孝为先 巡回审判续亲情

  发布时间:2014-06-27 17:37:39


    2014年6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李集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甲诉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育有三子一女,1984年其老伴去世,原告独自将四个子女抚养长大。后三子秦某戊病故,其他子女相继成家。2010年春,原告因意外事故致头部受伤后偏瘫,花去大量医疗费,由于原告已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医疗费全部由其长子秦某乙支付。次子秦某丙以种种理由拒不尽赡养义务,既不探望也不照顾,基本生活费都不支付。虽然原告多次找亲友及村委会调解赡养事宜,次子秦某丙均拒绝赡养。原告遂将三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在《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为在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夏邑县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在原、被告所在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之日,附近村庄村民也都闻讯前来。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从道德和法律上对原告次子即被告秦某丙开导劝解,秦某丙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为母多尽孝道。同时,办案法官还向原、被告释明,每一位子女都有同等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是出嫁的女儿也不例外。因此,原告长女即被告秦某丁也应当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在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耐心下,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从2014年7月1日起,由三子女轮流赡养老人,每人赡养三个月,赡养期间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原告的承包地由三被告耕种。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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