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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店售假枣 主动投案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28 16:41:25


    俗话说“不义之财不能取”,一味想发财,却置法律于不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果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6月22日,夏邑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010年元月份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开设“新疆特产专卖店”等网店,非法销售假冒“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销售金额190000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的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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