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不仅面临着人员流失、断层的现实,更为严重的是基层法院的队伍结构中职业法官的欠缺。职业法官的欠缺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无法上升到规则之治的高度,制约法院的职业化进程。
基层法院的问题是人才问题。特别是在云南这样的边疆民族省份,所需要的人才既要是懂得民族语言的民族法官,同时还是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然而这个理想在现实当中却难以实现,作为老少边穷的民族地方的法院,不仅人才的引进非常困难,要留住人才就更加困难。
目前,基层法院不仅面临着人员流失、断层的现实,更为严重的是基层法院的队伍结构中职业法官的欠缺。基层法院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受到严重的制约。制约的原因,一方面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的成熟;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法官职业必须是职业化的职业,特别是处理复杂新型疑难案件,对法官的知识、学识要求更高。而许多基层法官,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却欠缺现代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前沿知识,对办理的大量案件,仍停留在零散的认知上,不会提炼、升华,不能用理论加以梳理总结,不能进行知识迁移,举一反三。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一些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单一,多数案件凭借经验可以得到较好处理,所以,法官对于理论以及综合知识的学习缺乏客观推动。同时还在于,基层法院长期处于相对封闭与保守的社会环境中,缺乏理论学习的主观需要。以云南某国家级贫困县法院为例,该院每年的民事案件不超过600件,90%的案件来自农村,传统案件居多。该院的调解率基本为60%,40%的案件能够进入到判决。基于案件的性质,法官的精力多用于调解,长此以往,知识的更新与学习相对就弱化了。
未来法院的案件数量会出现大幅度增长,案件的类型也会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发生变化,特别是涉及到土地、农业、林业领域的案件会增多,对于这些纠纷的处理,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而非经验。在面对这些复杂疑难的案件时,法官如果欠缺理论素养,只会机械理解法条,就会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思路狭窄、思路不清。
全媒体时代,已经把基层法院置于更加复杂的网络中,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就会被推到风口浪尖。而基层法院受限于自身的层级与定位,对于案件的处理往往缺乏宏观的考量与全局意识。同时,基层法院处于最底层,在长期地方化、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驯化下,对地方有依附性、对上级有依赖性,独立精神与抗压能力远远弱于中高级法院,这些都使得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还不足以应对依法独立审判的要求。
基层法院受当地社会经济、自然人文的影响,视野往往局限于当地,对于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缺乏分析与了解。转型时期,复杂疑难案件、社会敏感案件中牵扯的是社会阶层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以及公众的各种失衡心理,稍有不慎,冒失地作出与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相差甚远的判决就完全有可能遭到社会的“讨伐”。比如“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官员”、“奸淫幼女”,这些敏感词牵动着社会的不满与怨气。“官员”挑战的是公众对于权力不满的脆弱神经,而“奸淫幼女”挑战的则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底线。该案引发的舆论狂潮,其背后是各种价值的相互碰撞、是社会转型时期官民冲突日益剧烈的社会现实、是司法公信力与政府公信力同步低落的社会现实。审理这样的案件,如果基层法院没有清晰的社会问题意识以及高度的舆情敏感性,在案件中回应社会阶层固化、贫富差距、道德期望等等诸多社会矛盾,就会处于被动的危险境地。实践中,社会敏感案件被称之为“躺着都会中枪”的案件,当基层法官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政策和利益的考量时,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基层法院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案件时,普遍存在着社会问题意识不足、舆情应对不会、全局视野不够敏感等问题。
司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社会需求,特别是深层次的社会需求必须有所回应,应当使司法逻辑与社会问题有所结合。基层法院处于最底层,承办的案件最多,承受的压力最大,我们不能将一切问题的发生都完全归结在基层法院身上,我们应该多给基层法院一些同情和理解,应该在人才培养上,着力培养基层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精神,给其信心和勇气,应该培养他们善于接受各种新思想的开阔视野,加强基层法院的人才培养、储备,等等。
从法院人才结构来说,需要经验丰富擅长于调解的法官,同时也需要司法经验与知识结构完整的职业法官。缺了任何一方,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而职业法官的欠缺则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无法上升到规则之治的高度,制约法院的职业化进程。必须要重新认识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社会转型时期矛盾高发,单纯的判决不能化解社会矛盾,法院转而强调调解。然而,过多地依靠法官进行调解,势必影响到法院的职业化建设。
在基层法院,具有法学背景的年轻法官认为,大量的调解工作已经让法学知识处于悬置状态,如果对裁判与规则之治没有自觉的话,长此以往,调解思维突出而裁判思维则被弱化了。他们不愿意成为调解法官。而一些具有法学背景的资深法官则认为调解有助于案结事了,且不用写判决书,也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实践中,因为案结事了的要求、调解的指标考核奖励、内部管理的行政化问题,已经导致了基层法院大量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甚至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调解率达到60%-80%以上,长此以往,裁判思维、判决书的写作能力将不可避免被弱化,对于职业化的进程形成了严重制约。
调解系个性化处理案件的方式,不利于规则的确立与引导。“彭宇案”中,二审法院基于多种原因调解了该案,案件事实真相五年后才得以披露,法院失去了回应社会“道德期望”的最佳时机。同时,过度强调调解不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调解的弹性与模糊性,还为法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为某些领导干预个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应该区分案件类型进行调判的适当分离,培养一批精于裁判的专家型法官,将用于调解的大量精力与时间用于对法律法理以及社会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应当对案件分类、分流,从制度上、多元化纠纷机制上进行调解重构,将法院从繁重的调解任务中解脱出来,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并在多元化纠纷中起到主导作用。
改革,就是要让法官专注于裁判思维与技能的树立,具有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法律信仰、法律传统,走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