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调解执结了一起涉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当事人赵某在向执行法官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后,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赵某系夏邑县某乡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工作。2010年10月,该乡镇搞新农村建设时,在未通知到赵某情况下,将赵某所有的房屋部分予以拆除,形成纠纷,赵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镇政府拆除赵某房屋行为违法,赔偿赵某损失五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向夏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涉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十分敏感,审理相对容易执行难,稍有不慎,就会损害党委政府和法院良好形象的特点。在坚持做到“严格、公平、公正”的同时,以宣传沟通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与党委政府沟通情况,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之正确理解和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增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意识。在多次进行沟通后,该镇政府充分认识到政府部门带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强全局观念和法治意识,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主动承认错误,积极与赵某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使此案以和解方式执结。既疏导化解了民怨,维护了党委政府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也对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